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导则》的通知(漳城综〔2025〕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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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漳 州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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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城综〔2025〕39 号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导则》的通知

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龙海区、华安县住建局、财政局,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常山开发区、漳州高新区、古雷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财政局:

为提升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市城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5 年10 月9 日

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非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导则;安置房、危改回迁房参照执行。

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本导则所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导则所称的非住宅,是指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商品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三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不需要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售后公有住房;

(二)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配套用房,如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间、架空层等;

(四)不在住宅小区内或不与住宅小区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筑,如行政办公建筑、学校、医院、酒店、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公共、工业建筑;

(五)政府投资集中建设(含配建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需要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经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专户管理银行数量由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经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八条 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档申请表(一式两份)、漳州市房屋建筑面积预算成果图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漳州市商品房预售项目楼盘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档。

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应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档申请表(一式两份)、漳州市房屋建筑面积预算成果图册(复印件加盖公章)、房屋楼盘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政府部门会议纪要和发改委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档。

首期申请建档的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获取账号。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档后,可登陆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录入购房人信息,打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交付给购房人。

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未交存首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本地区楼盘交付动向和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情况,确保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专户。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号设分户账。

(三)业主大会决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并应当建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四)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办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事宜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相关决议材料、开立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号、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等向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划转。

(五)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开立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由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业主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续交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续交。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对应交未交或者拒不续交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经两次催收仍不交纳的,可以通过公告催交,公告期满仍不交纳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公共收益存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在主账户下开设子账户,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对应一个子账户。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公共收益的,参照本导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或者保修期未满但保修责任主体不存在;

(二)维修项目符合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顶防水、隔热层破损或渗漏;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除本导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十八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除本导则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外,其他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供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的除外;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更新、改造;

(十)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遵循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尚未交存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购房人应当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比例,采用现金分摊。

第二十四条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购房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第二十五条 非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非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附件1)办理。

紧急情况下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附件2)办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结)算出具审价报告。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明确需工程造价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额度,但工程预算造价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符合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当通过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维修单位。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不得干预施工维修单位的选择。

第二十八条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设计费、监理费、审价费、招标代理费可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工程量的,增加部分应另行编制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在经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及公示后,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部分与原工程一并验收、结算。

第三十条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按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给购房人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执行,但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公告期满后30 日内,持使用申请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申请人提供的使用申请材料须完整、准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若逾期未能提供使用申请材料的,须书面说明情况。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逾期拒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重点关注工程预算偏高、短期内频繁申请,或相同及类似项目重复维修等情形的使用申请件。可结合工作实际,随机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开展现场核验,核验内容可包括维修工程量,材料品牌、型号、规格以及业主签字等一项或多项。

第三十三条 在保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主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五条 不得从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收益中列支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禁止在专户管理银行间随意划转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 在保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及时将活期存储的部分维修资金转为定期存储,以提高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八条 各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及时将增值收益分配到户,原则上一年分配一次。

第三十九条 各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每月向社会公开本地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可通过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在“漳州通APP”的“商品住宅专维金服务”模块向社会公布。

业主可持身份证或房屋权属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查询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使用、增值收益,也可在“漳州通APP”的“商品住宅专维金服务”模块上查询。

第四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给业主:

(一)房屋灭失的;

(二)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的(退房);

(三)其他情况,如错交、重复交存等其他应当返还给交存人的。

第四十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导则由漳州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非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2.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附件1

非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非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编制或者委托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二、预算审核

当工程预算造价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高于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规定额度时,申请人可先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办理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预算书;

(三)现场照片;

(四)施工图纸(若有)。

三、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以及工程预算审价报告(若有)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材料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及维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申请人需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四、组织施工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符合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当通过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维修单位。对于预算较高的维修工程,鼓励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出具监理报告。申请人需留存施工现场影像资料。

五、竣工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若有)、监理单位(若有)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相关验收人员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决算书;监理单位(若有)出具工程监理报告。

六、决算审核

当工程预算造价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高于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规定额度时,申请人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审价报告。办理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投标文件(若有);

(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工程竣工图纸(若有);

(四)工程决算书;

(五)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单(若有);

(六)监理报告(若有);

(七)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七、分摊公示

在维修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按照决算费用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在维修现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以下相关材料,公示日期不少于10 个工作日。申请人需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一)工程决算书;

(二)工程决算审价报告(若有);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四)其他相关资料。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对上述材料提出异 议,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负责解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八、申请拨付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且经公示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对以下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妥善留存。申请人在“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后,可持本条款第一、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本条款余下材料,申请人可一并报送给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形成完整档案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附表1);

备注:原件3 份。申请表上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表中“拨款账号”栏应填对公账号,申请人应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款账户;表中“核定拨付金额”栏由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填写。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表2);

备注:原件1 份。

(三)工程预算书(附表3);

备注:原件1 份。对于大额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鼓励申请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施工图纸并编制工程预算书。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说明(附表4);

备注:原件2 份。该公示说明分为维修前公示说明和维修后公示说明,每次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 个工作日。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附表5);

备注:原件1 份。此份表格申请人可在“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后导出;表中“业主姓名”栏与“业主签字确认”栏不一致时,申请人应出具情况说明。

*(六)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书(附表6);

备注:原件1 份。

(七)设计合同、施工图纸、招标代理合同、招投标文件(若有);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八)施工合同(若有补充协议一并提供);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九)工程决算书(附表7);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对于大额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鼓励申请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竣工图纸并编制工程决算书。

(十)审价合同、审价报告、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竣工图纸(若有);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十一)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附表

8);

备注:复印件1 份,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时需要,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用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开具。

*(十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9);

备注:原件1 份。表中“验收结论”栏应写明是否符合房屋修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是否同意使用。

(十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表

10);

备注:原件1 份。此份清册申请人可在“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后导出。

*(十四)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备注:原件1 份。

*(十五)工程款发票;

备注:原件1 份。发票背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签字。

对于大额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确有必要预付工程款的,申请人可持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六、八、十一项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预付款。首次申请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50%。维修工程验收合格且经公示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附表11)以及本条款第四、八、九、十二、十四、十五项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余款。

九、审核拨付

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逾期拒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十、法律责任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者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工程预算等弄虚作假行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工程预算书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说明

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6.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书

7.工程决算书

8.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9.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附表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表2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小区名称)由 开发建设,坐落于 ,共有 幢, 户,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楼盘于 年 月竣工,此次所涉及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元。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表3

工程预算书

附表4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说明

(小区名称)座落于(地址),本次对(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该项目 (公示材料名称)等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起在小区 处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盖章)

相关业主代表(签字): 5 人以上(后面需备注房号)

年 月 日

附表5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附表6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确认书附表7

工程决算书

附表8

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 小 区 名 称 ) 座 落 于附表9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表10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附表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附件2

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紧急情况下,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书面报告

发生本导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况时,由申请人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

二、现场勘验

申请人应组织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5 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和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三、编制方案

申请人应根据现场勘验和确认的事实,编制或者委托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四、预算审核

当工程预算造价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高于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规定额度时,申请人可先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初步审核。办理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预算书;

(三)现场照片;

(四)施工图纸(若有)。

五、方案公示

申请人应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以及工程预算审价报告(若有)等相关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及维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3 天,申请人需留存公示影像资料。鉴于紧急情况的特殊性,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同步组织施工。

六、组织施工

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符合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当通过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维修单位。对于预算较高的维修工程,鼓励申请人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并出具监理报告。申请人需留存施工现场影像资料。

七、竣工验收

维修工程竣工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若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若有)、监理单位(若有)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相关验收人员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编制工程决算书;监理单位(若有)出具工程监理报告。

八、决算审核

当工程预算造价在5 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高于房屋所在地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规定额度时,申请人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决算审价报告。办理时,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投标文件(若有);

(二)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工程竣工图纸(若有);

(四)工程决算书;

(五)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单(若有);

(六)监理报告(若有);

(七)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九、分摊公示

在维修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按照决算费用编制《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在维修现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以下相关材料,公示日期不少于15 日,申请人需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一)工程决算书;

(二)工程决算审价报告(若有);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四)其他相关资料。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对上述材料提出异议,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负责解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十、申请拨付

维修工程验收合格且经公示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应对以下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妥善留存。申请人在“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后,可持本条款除第六、九、十二项外的余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本条款第六、九、十二项的材料,申请人可一并报送给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形成完整档案材料。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附表1);

备注:原件3 份。申请表上应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表中“拨款账号”栏应填对公账号,申请人应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拨款账户;表中“核定拨付金额”栏由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填写。

*(二)专业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紧急维修必要性确认说明(附表2);

备注:原件1 份。专业部门指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

*(三)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附表3);

备注:表中“勘验结论”栏应同步写明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本次维修;“勘验人”身份证后备注房号。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附表4-5);

备注:原件1 份。附上《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和工程预算书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承诺书》(附件6)。对于大额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鼓励申请人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施工图并编制工程预算书。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说明(附表7);

备注:备注:原件2 份。该公示说明分为维修前公示说明和维修后公示说明,维修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 日,维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

(六)设计合同、施工图纸、招标代理合同、招投标文件(若有);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七)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八)工程决算书(附表8);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九)审价合同、审价报告、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竣工图纸(若有);

备注:原件1 份,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十)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附表9);

备注:复印件1 份,需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时需要,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不用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开具。

*(十一)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10);

备注:原件1 份。表中“验收结论”栏应写明是否符合房屋修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是否同意使用。

(十二)《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附表11);

备注:此份清册申请人可在“漳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后导出。

*(十三)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

备注:原件1 份。

*(十四)工程款发票;

备注:原件1 份。发票背面加盖申请人公章,经办人签字。

对于大额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确有必要预付工程款的,申请人可持本条款的第一、二、三、四、五、七、十项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预付款。首次申请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50%。维修工程验收合格且经公示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附表12)以及本条款第五、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余款。

十一、审核拨付

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逾期拒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十二、法律责任

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者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工程预算等弄虚作假行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表: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紧急维修必要性确认说明

3.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5.工程预算书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和工程预算书真实性和

可行性的承诺书

7.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说明

8.工程决算书

9.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10.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1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附表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表2

紧急维修必要性确认说明

兹有我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小区,坐落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路 号 ,目前该小区 (未、已)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小区于 年 月 日发生情况,确有必要组织实施紧急维修、更新和改造。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年 月 日

附表3

紧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附表4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小区名称)由 开发建设,坐落于 ,共有 幢, 户,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楼盘于 年 月竣工,此次所涉及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元。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表5

工程预算书

附表6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承诺书

附表7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说明

(小区名称)座落于(地址),本次对(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该项目 (公示材料名称)等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起在小区处位置进行公示。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委会盖章) (盖章)

相关业主代表(签字): 5 人以上(后面需备注房号)

年 月 日

附表8

工程决算书

附表9

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小区名称) 座落于 (地附表10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附表11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附表1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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