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政规〔2025〕5 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鼎市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福鼎市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鼎市人民政府
2025 年10 月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鼎市用海政策处理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域要素保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海上渔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 号)、《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 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闽政〔2008〕8 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政策处理补偿范围是指福鼎市海域范围内的养殖海域。
第三条 政策处理补偿对象是指在补偿范围内被收回海域使用权和终止养殖等利益相关单位、个人。
第二章 经济补偿
第四条 经济补偿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补偿项目
养殖相关费用:海域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其它养殖辅助设施补偿费。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养殖海域征收补偿标准
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规定的海域补偿标准基数执行,补偿标准基数见表1。
表1 养殖海域征收补偿标准基数表
用海类型 补偿标准 备注
筏式养殖 2500 元/亩
塑胶网箱 15 元/平方米
海上网箱养殖
深水网箱 30 元/平方米养殖
用海
浅海底播增养殖 600 元/亩
滩涂海水养殖 3000 元/亩
围海养殖 4000 元/亩
说明:养殖海域征收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符合《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方可获得补偿。
(二)征收海域养殖物补偿标准
征收养殖海域,征迁其养殖物,根据实际情况给养殖物补偿费,其中补偿标准见表2、表3。
表2 池塘、滩涂、浅海养殖物补偿标准表
种类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元/亩)
鱼(各种鱼类) 亩 3000-4000
虾(各种虾类) 亩 3500-5000蟹 (梭子蟹、青蟹) 亩 6000-8000
蛏、蚶 亩 4000-5000 含附着 物
牡蛎 亩 2500-3500虾塘、拦网(鱼虾蟹混养) 亩 6000-8000
紫菜、海带 亩 3500-4500
羊栖菜、龙须菜 亩 2000-2500
贻贝 亩 4500-5500
大弹涂鱼 亩 5000-6000
说明:
1.本补偿标准指池塘滩涂浅海养殖物损失补偿,不包括养殖地与设施补偿。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各乡镇可根据养殖现状在征收补偿标准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
2.以上种类若处于苗种期,根据养殖种苗大小按各自补偿标准的30%-50%计算补偿资金。
3.以上种类若处于放苗前或收成后的空地状态,则按各自补偿标准的15%计算补偿资金。
表3 深水大网箱养殖物补偿标准表
补偿标准
备注
(元/口)
大黄鱼 参照标准箱(26*26M) 60000鲈鱼、黄姑鱼 参照标准箱(26*26M) 40000
其他养殖鱼(含
参照标准箱(26*26M) 40000鲷科、美国红鱼、
白 鮸 等)
生蚝 参照标准箱(26*26M) 8000塑胶渔排养殖鱼 参照标准箱(5*5M) 1500
说明:
1.本补偿标准指网箱养殖物损失补偿,不包括养殖地与设施补偿。
2.实际补偿金额按实际养殖网箱面积对照标准箱折算。
3.以上种类若处于苗种期,根据养殖种苗大小按各自补偿标准的30%-50%计算补偿资金。
4.以上种类若处于放苗前或收成后的空地状态,则按各自补偿标准的15%计算补偿资金。
(三)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
1.网箱养殖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见表4。
表4 网箱养殖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备
管理房 饵料台
注深水大网220 元/平方300-500 元/平方220 元/平方米
箱 米 米
220 元/平方米
米说明:1.网箱测量面积含边框和中线。
2.管理房实际补偿金额在补偿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新旧程度确定。
2.其他养殖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见表5。
表5 其他养殖海域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海域附着物补偿费
备
种类 养殖方式
注
(元/亩)
玻璃钢撑杆养
4000-6000
殖
紫菜
塑胶毛竹撑杆 2000-4000
毛竹撑杆养殖 1000-2000
海带 筏式养殖 3000-4000羊栖菜、龙须
筏式养殖 1000-1500
菜贻贝养殖 筏式养殖 3000-4000
筏式吊养 2000-3000
生蚝
筏式笼养 3000-5000
3.养殖池塘与设施补偿标准见表6。
表6 养殖池塘与设施补偿标准表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取得海域使用权或集体联合股份集资、贷款投资、
投工投劳围成的“池塘”,堤外墙砌石,堤面铺
沙石,钢筋混凝土斗门的,给予一次性补偿3.3
万元/亩,奖励当年一年租金(参考周边同等“池
塘”亩租金平均标准)。
利用滩涂围成的“拦网池”,构筑物外墙或内墙
砌石,堤面铺沙石,钢筋混凝土斗门的,给予一
次性补偿 2.3 万-2.5 万元/亩。
利用滩涂围成的“拦网池”,构筑物混凝土斗门,
三类
能蓄水的,给予一次性补偿1.5 万-1.8 万元/亩。
四类利用滩涂围成的“拦网池”,构筑物有斗门,不
能蓄水的,给予一次性补偿1.2 万元/亩。
利用滩涂港沟自行养蚶、养蛏、养竹蛎的,给予
一次性补偿0.3 万-0.8 万元/亩(不能蓄水的0.3
万-0.5 万元/亩,能蓄水的0.8 万元/亩)。4.其他未列入补偿标准的附着物(含挡流排等),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或者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四)迁移、租用补偿标准1.支持征收海域内网箱养殖迁移,并予以迁移补助,补助费用包括三项:(1)迁移费。深水大网箱每口补助5000 元,塑胶网箱每口补助1200 元。(2)根脚补助。按网箱内径设置,每4米间距设置1 根根脚为标准,不规则大网箱剩余间距不足4 米的,剩余间距在2 米以上(含2 米)可增算1 根,2 米以下的不再增算。例如:25*26 米网箱,25 米一侧算6 根,26 米一侧可按7根测算。网箱大小规格以2018-2020 年海上养殖综合整治或渔业项目验收报告为准。多口网箱并排的,中间并排区域不算根脚。1 根根脚按1800 元标准补助。(3)迁移损失补偿。参照《深水大网箱养殖物补偿标准》(表3)执行。
2.租用。在施工影响海域范围内的养殖网箱,施工期间经协商自愿停养的(按表3 一次性发放损失补助外),按网箱内径核算,每年给予停养补助费30 元/平方米,逐年发放,施工完成后可在原海域继续复养。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迁移的养殖网箱,给予1-2 年按年租金的60%减免海域使用租金;对于施工期间自愿停养的养殖网箱,施工期间停养年度给予减免海域使用租金。
(五)转产转业扶持费。
转产转业扶持费原则上每亩补助1500 元。单宗海域养殖面积少于30 亩(含)的,每亩补助1500 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 万元;单宗海域养殖面积30 以上50 亩(含)以下的,最高补助不超过4 万元;单宗海域养殖面积50 以上100 亩(含)以下的,最高补助不超过5 万元;单宗海域养殖面积100 以上200 亩(含)以下的,最高补助不超过7 万元;单宗海域养殖面积200 亩以上的,最高补助不超过9 万元。
养殖用海属于承包或租用取得的,原则上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养殖物补偿费、转产转业扶持费,应归承包或租用人所用;海域使用补偿费归权属人或出租人所有。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本方案经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福鼎市人民政府政务网予以公告。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做好有关工作,属地乡镇做好实施工作。
第八条 补偿对象应当配合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工作,在收回海域公告发布后,到属地乡镇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涉海证据材料,属地乡镇以现状航拍图、现状勘测、现状踏勘表、用海出租协议、用海有效证件、用海保险、其他调查了解等佐证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就养殖种类、养殖面积等综合研判、审核,公示无异议并签订补偿协议后予以补偿;
补偿对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或拒签协议的,参照上述操作流程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额予以提存。
第九条 补偿实施到位的同时,由属地乡镇收回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等相关证书,报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收回网箱设施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统一处置。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
第十条 补偿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完全履行义务且积极配合政策处理工作的,给予一定的奖励金。
为顺利推进海域征收工作,根据海域养殖类别及面积给予镇、村配套一定的工作经费及奖励金。
第十一条 补偿实施到位后,海域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交付所使用的海域,也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各种海洋养殖行为。对故意阻挠或破坏政策处理工作,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各种海洋养殖行为的,由属地乡镇和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政策处理补偿费,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政策处理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收受贿赂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