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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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规〔2025〕5 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8 月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8 月 日印发

安溪县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 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3〕19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管〔2023〕1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5〕7 号)、《泉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泉城管〔2023〕173 号)、《泉州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泉城管〔2024〕124 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二)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四)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5 类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五)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防护,落实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道路运输、堆体稳定性、环境污染评估,以及安全操作培训等主体责任。

(六)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

(七)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二、建筑垃圾产生、收集

(八)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加强设计与施工协同,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鼓励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建筑垃圾出场量;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地的现场管理,严格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九)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处理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就近利用的措施和目标等信息,并明确管理要求。

(十)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应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 号)等相关要求。

县城管执法局在接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处置端是经核准的处置场所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处置端是填埋处置、平衡利用、临时贮存等的,应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工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设置沉淀池、洗车台、高压冲洗设备、视频监控系统等,建立管理工作台账,记录车辆出入以及建筑垃圾种类、数量等信息。

(十二)村(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装修垃圾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装修垃圾收集场所;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投放至乡镇或社区(村居)统一设置的中转场(站)、收运点。收集场所设置单位应及时组织清运,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

(十三)征迁、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在施工前应科学测算拆除垃圾产生量,编制处理方案并到县城管执法局备案。

1.拆除垃圾可采取运输至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或在拆迁现场再生利用处置。拆除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鼓励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按照拆迁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严禁项目外建筑垃圾运入拆迁现场处置。

2.采用移动式设备现场处置建筑垃圾需设置围挡、覆盖和配置使用降尘设施,并加强现场管理。

(十四)个人新建、翻建自建房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运送至社区(村居)指定的中转场(站)、收运点。

三、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与利用

(十五)单位或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委托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运输服务企业清运,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运输。

(十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运输企业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行驶状态记录、右侧盲区预警等装置,保持正常使用。

4.车辆货厢厢体顶盖应使用硬质密闭或篷布密封装置,不得超出货厢栏板高度,开启、关闭应灵活平稳,厢体底部应有防渗措施,整体密封性能良好,确保运输时不外溢。

(十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筑垃圾运输前,应当登录智能化监管平台,录入工程项目名称、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消纳利用场所、运输车辆等信息。

2.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运送至指定的处置场所,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遗撒,不得超速超载超限。

3.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标识、号牌清晰。

4.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行驶状态记录、右侧盲区预警等装置正常使用。

5.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行驶。

(十八)县城管执法局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十九)县城管执法局应当科学预估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乡镇要根据消纳需求建立相应的中转场(站),社区(村居)要建立相应的收运点。

(二十)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取得相应核准文件:

1.配备称重、装卸机械、视频监控等设施,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2.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排水、降尘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3.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车辆进行除泥冲洗,确保车身整洁,不带泥上路行驶。

4.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记录当日进场运输车辆、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数量等信息。

6.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

(二十一)建筑垃圾消纳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十二)建筑垃圾分类消纳和处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

1.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资源化利用,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墙体材料、道路材料等产品。

(1)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可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

(2)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可通过破碎、分筛等工序制成再生骨料,对于建筑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3)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定点收集、集中清运,推行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收集,方便集中清运。

2.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不包括具有矿产资源属性的砂石土),优先用于土方平衡,可用作路基土、种植回填土、地下室顶板、侧壁回填土及烧结制品等。

3.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可使用专业运输车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或者在脱水干化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处理。

(二十三)重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利用项目等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督促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二十四)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再生产品使用比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最低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产品且用量符合要求。

(二十五)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四、工作职责

(二十六)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建设,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具备信息采集、数据统计、在线监管、查询服务等功能,实现对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

(二十七)县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全流程监管,指导督促落实联单管理。联单应当载明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利用或者处置单位等基本信息。

(二十八)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支持企业申报中央、省级预算内和超长期特别国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向项目资金。

县工信商局会同城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

县财政局应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预算统筹安排,协同城管部门适时制定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用地需求;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强化本部门批准的临时弃渣(土)场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堆放建筑垃圾等非法占地行为。

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加强对房屋市政建筑工地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公路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进行资质管理,依法查处运输车辆超限 运输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等行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在河道范围内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整治工作;在水利项目推广使用再生产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会同乡镇做好全面整治村民房前屋后、村庄及周边卫生死角,清理残垣断壁及残余建筑垃圾。

县林业局负责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所的用林需要;强化本部门批准的临时弃渣(土)场的监管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车辆闯红灯、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领域再生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以及乡镇,要按照“守土有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建筑垃圾存量点位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对历史积存较大的存量点,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一点一档。对摸排出的存量点,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清理一起,坚决防止新增违法堆放建筑垃圾,切实做到消存量、防增量。

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违规擅自清运或乱倾倒建筑垃圾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照职责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二十九)行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有权对从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调取监控、检查设备设施运行状况、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五、保障措施

(三十)县城管执法局要牵头建立完善和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三十一)实行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各部门应将以下有关信息互相抄告或应要求及时提供:

1.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应将涉及建筑垃圾处置的开工项目抄告县城管执法局。

2.县城管执法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抄告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利用单位等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信息。

3.县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及交警大队等部门查处违反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的运输车辆时应追溯装、卸载源头,及时向装、卸载源头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抄告相关违法信息。

4.其他各部门需要抄告的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

(三十二)各乡镇应当根据消纳需求规范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场(站):A 类乡镇建设1-3 个,B 类乡镇建设1-2 个,C 类乡镇建设1 个。每个面积不小于250 平方米,并设置明显标志标识,有围挡、车辆冲洗装置等设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做好车辆进出台账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十三)建筑垃圾中转场(站)的建设、管理、运营由各乡镇负责。各乡镇要履行建筑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统一收集、集中转运、委托处置”的模式,委托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及时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消纳处置。

(三十四)各乡镇将中转场(站)的建筑垃圾转运至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运输费用由乡镇承担,县财政局要将建筑垃圾转运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十五)参照市对县绩效考评,各乡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县对乡镇绩效考核(人居环境整治考评),县财政局按实际运输重量、距离并根据工作成效进行“阶梯式”补助(详见附件)。10 公里(含)以内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4元为基数,10 公里-20 公里(含)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1 元为基数,20 公里以上按单程每吨每公里补助2 元为基数。其中路程以实际运输路线为准,建筑垃圾量取中转场(站)的出场地磅数据与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进厂地磅数据的最小值。

(三十六)建筑垃圾处置费用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可按量自行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缴交处置费用,也可按量委托乡镇代为缴交。乡镇需无偿提供代缴服务。

六、法律责任

(三十七)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 号)《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与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存在不一致的,按最新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2025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 年9 月30 日。

附件:安溪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阶梯式”补助办法

附件

安溪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阶梯式”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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