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建〔2021〕2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20
收藏
详情

安建〔2021〕28 号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安溪县

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泉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泉建房〔2019〕10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4 月7 日(此件公开发布)

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泉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泉建房〔2019〕104 号),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安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三)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及本规定各项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

(四)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五)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六)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以及其他房屋权利瑕疵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八)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九)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从业人员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方可获取存量房网上签约以及房源核验的权限资格。

三、监督管理

(十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含本县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外省、市县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本县的分支机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中介活动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十二)待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后,将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贷款等),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具体工作参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泉建房〔2017〕36 号)执行。

(十三)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待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后,对于中介机构促成交易或受委托协助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房源,将通过平台网签端口,在线签订存量房交易合同,合同信息推送至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外网发布的房源信息显示“黄色”状态。存量房网签的交易合同在备案前,可以由双方至房屋交易机构申请撤销。

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且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可自行到房屋交易机构,签署《自行成交声明》(见附件)后,办理存量房网上签约。

(十四)依托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执法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曝光不良记录,引导市场自律。逐步建立房地产、物价、金融、通信、税务、工商等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互通违法违规查处信息。

四、奖惩措施

(十五)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建立“红名单”、“黑名单”制度,结合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差异化监督管理。

(十七)房地产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处理:

1.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2.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

3.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4.跨区域组织开展大规模购房“团购”;

5.代收代管交易资金5 笔(含)以上的,或未落实存量房外网端网5 起(含)以上的;

6.不正当驱逐租户或不正当克扣押金租金或强制上涨租金2 起(含)以上的。

7.日常监管或执法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停止营业且公司联络不上等经营异常情况的,或者被工商部门注销证照以及列入经营异常情况的。

五、工作保障

(十八)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配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房源核验”、“存量房网上签约”、“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4 个子系统,相关业务运行的信息化数据内网服务器生成。同时,房地产中介管理系统打造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中介机构备案、从业人员管理、房源信息核验、交易合同和中介服务合同签约、交易资金监管等互联网申请端口,并依托信息化平台对外公示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发布房源租售信息。

(十九)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全面掌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夯实监管的数据基础。

1.生成信息资料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资料录入,对应生成《中介服务机构手册》,实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认证。

2.统计分析数据。开发统计分析模块,对从业人员数量、素质结构、经营业绩可进行归纳统计,为行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对外公示信息。待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后,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资料在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待外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立后,通过“房源核验”子系统,在平台开通房屋权属在线查询,为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生成房源核验二维码。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的房源核验自然状况(坐落、房号、面积、用途)及产权状况(查封、抵押、异议登记、权属登记),实时更新产权状况。

(二十一)经委托的房源应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产生唯一的合同编号。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房源真实、委托真实。

房源核验后统一在外网端信息化服务平台发布,发布的房源信息中要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与权属登记系统的产权信息实时互通。房源一经法院查封或其它因素限制,要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灰色”进行警示。未验证通过的房源,不能接受委托,不能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应关联至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通过“黄色”进行标识,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

不同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是相关联的,属于已促成交易的,房源撤除后应关联至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同一房源信息上,通过“黄色”警示。对于取消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的房源,自行撤除。

(二十二)加大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中介服务机构、群众百姓知晓政策制度,积极参与。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六、附则

(二十三)本规定自2021 年5 月1 日正式施行,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附件

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推进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 “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 ” 机制,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号)、《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办房〔2015〕9 号),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含外省、市县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本县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意见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三)本意见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意见和评价标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四)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实施意见,组织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五)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法

(六)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组成,主要内容包括《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详见附表1)和《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2)。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服务项目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

(九)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每年公布一次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一月份公布房地产中介机构量化评分、信用评价、排序结果。

按总店和独立门店进行抽检并量化打分,一年周期实现双随机全覆盖。分支机构(加盟店)实行两年一周期的双随机全覆盖,抽取总店应同时抽取一半数量的分支机构(加盟店)进行检查并量化打分。分支机构(加盟店)奖惩的加分、扣分情况纳入总店的信用分值进行打分,但分支机构(加盟店)的奖惩情况属于同类型的不重复加分、也不重复扣分。

三、信息采集

(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采用机构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有奖励信息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 日内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见附表3)和相关材料,主动向属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未申报的不予评价。

(十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 日内,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属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十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 日内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通报批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属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十四)房地产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 日内,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属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十五)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中,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已作出处理的,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 日内,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属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十六)房地产中介机构因未按房地产中介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受到投诉被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的,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 日内,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属地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十七)评价实施单位收到房地产中介机构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属基本信息类的,退回房地产中介机构并责令限期重新填报;属奖励类信息的,退回房地产中介机构并要求说明原因;属处罚类或者客户评价信息的,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说明原因并责令限期补报。

四、信用评价

(十八)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计分评价制度,其中总分为100 分,起评分为60 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 分以上的,按100 分计算;得分0 分以下的,按0 分计算。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五个等级,其中:90 分以上为AAA 级;80-89分为AA 级;70-79 分为A 级;60-69 分为B 级;59 分以下为C 级。

从业人员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人员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人员信用档案保存并公示。

(十九)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2)执行。

(二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按房地产中介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受到投诉被主管部门查实,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未如实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五、异议处理

(二十一)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机构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行为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二十二)公示无异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二十三)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将异议内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二十四)异议受理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即时生效。

(二十五)生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评价运用

(二十六)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通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各评价实施单位公布本单位负责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

(二十七)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日常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挂钩,并作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差异化监督管理及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 “ 红黑名单 ” 的重要依据。

1.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居全市前二十名的,列入 “ 红名单 ” ,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通报表扬,授予 “ 安溪县房地产中介行业诚信单位 ” 称号。

2.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C 级但信用评价得分高于40 分的,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房地产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视情况进行书面警示。

3.信用评价得分达到20 分以上,但不高于40 分的,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房地产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采取暂停网上签约资格等措施

4.房地产中介机构受到刑事处罚,或信用综合评价分达到20分及以下的,予以纳入 “ 黑名单 ” ,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存量房网上签约和房源核验权限,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并建议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 “ 黑名单 ” 处理:

1.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2.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

3.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4.跨区域组织开展大规模购房“团购”;

5.代收代管交易资金5 笔(含)以上的,或未落实存量房外网端网签5 起(含)以上的;

6.不正当驱逐租户或不正当克扣押金租金或强制上涨租金2 起(含)以上的。

7.日常监管或执法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停止营业且公司联络不上等经营异常情况的,或者被工商部门注销证照以及列入经营异常情况的。

(二十八)评价实施单位应将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行为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承办人员和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九)记载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 年。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 年。

七、附则

(三十)本意见自2021 年5 月1 日正式施行,由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

2.《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3.《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附表1

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J1 机构基本情况

J2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J3 股东(合伙人)情况

J4 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J5 从业人员情况

附表2

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附表3

安溪县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