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寿宁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政文〔2021〕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29
收藏
详情

寿政文〔2021〕32 号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寿宁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寿宁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1 年3 月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寿宁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三条 应保护的文化遗产范围: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物质文化遗产:鸾峰桥、杨梅州桥和大宝桥等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以及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其他具有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县博物馆馆藏的可移动文物。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等,各级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我县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工作,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五条 县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开展文化遗产认定、评估和项目评审等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重点;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为文物安全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

县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文旅局负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展示馆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传承人、传习所、生产性保护基地、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承体系,促进活态传承。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文物保护纳入乡镇建设规划,安排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对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配置文保单位保护员、建立文保志愿者队伍或聘请专(兼)职人员进行管护。对其辖区内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保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文物保护单位所有者(使用者)签订《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保护责任书》。

第七条 县文旅局依法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1.宣传贯彻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登记、公布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上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及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调查、公布工作。

4.建立相关档案数据库,加强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挖掘、保护、评审、研究、传承和利用。

5.组织开展文化遗产的展示、交流活动。

6.组织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8.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9.做好旅游景区文物保护的指导工作,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文物及其环境风貌不受破坏。

10.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1.其他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1.县纪委监委: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监督范畴,对各乡镇和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2.县发改局:把文物保护纳入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积极向上级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3.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非物质文化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会同县文旅局积极向上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4.县住建局: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认真梳理、遴选,加强对城乡建设中拆除各类老建筑行为的监管,对其中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构件,交由文物部门实施登记造册和收藏管理;把文物保护纳入旧城改造、组织项目建设等活动中,对留存50 年以上的建筑进行普查甄别,符合条件的应认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并予以保护,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县自然资源局:将文物保护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内容,会同县文旅局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勘察、测绘、划定,以及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等工作,并将文物保护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未落实文物保护措施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6.县公安局:会同县文旅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文物单位及田野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掘、盗窃、倒买、倒卖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7.教育局: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课程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三进”活动,结合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免费参观县博物馆、文化馆等,利用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常识教育。

8.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及重大消防事故救援工作。

9.县民宗局:制订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10.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对非法文物经营依法予以制止,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

11.县司法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计划,加强对全体公民的宣传普及。

12.县生态环境局: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安全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责令其限期治理。

13.县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在进行水利、公路等工程建设时,如涉及文物,应事先会同县文旅局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县文旅局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禁止在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河道等进行开采和施工活动。

14.县林业局: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林木植被保护工作,禁止乱砍滥伐活动。

15.县老区办:落实《福建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做好红色文化的深度挖掘和充分利用工作,开展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展览、宣传教育等活动;加强馆藏革命文物主题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

16.县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搭载电线和通讯电线。

17.县文联、科协、融媒体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以及相关媒体: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工作,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升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所有者(使用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中心)负责对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和传承,接受县文旅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财政、各乡镇应安排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维修、安防管理和保护传承,保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安防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所需经费。

文化遗产专项保护资金主要用于: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常维护管理及濒危项目的抢救、保护和研究;征集、收购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进行征购、维修和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演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各级文保员的培训;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项目的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和传承中心的扶持;对文化遗产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一条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在县域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中落实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有关内容。

对较大规模的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制定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报批;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规定报批;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要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要落实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对文化遗产生存区域的保护。

对已经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生态保护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对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能较完整反映特定历史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群、镇、村等,应予以保护,并向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

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比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保护,可按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保存时间较长、反映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古迹、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要制定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出台具体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加强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管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制度化、科学化。

第十五条 要避免各类建设项目对文化遗产的损害和破坏。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时,应规避不可移动文物。确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且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须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拆除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由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文旅局审查后,按规定报批;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物构件,由县文旅局指定收藏单位收藏。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在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生态保护区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应事先征求文旅局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其工程设计方案须按规定报批。

在新农村建设、中心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土地平整、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中,对依法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需要迁移、拆除的,应由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生态保护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旧城区内实施大范围更新改造或成片开发的,应由县文旅局对该区域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并提出相关保护意见。对调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应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外进行占地3 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工程项目,应事先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在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县文旅局,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文化遗产及其信息的传播、传授和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珍贵的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九条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县文旅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开辟为博物馆、文物旅游点或设置文物研究保管机构。对列入非物质遗产保护名录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等,所有者可以依法向公众有偿开放;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档案,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相关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内举办重大宗教活动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当地政府外,还应报公安、文旅、民宗部门批准备案,并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保护文物的完好和安全,接受文旅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利用文化遗产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化遗产和环境保护方案,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利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加大文物资源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金、技术设备投入等形式直接参与文物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及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开发传统文化产品,大力发展民间文化产业。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激励机制,对保护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非遗展示(传习)场馆或专门展室、展示中心等。

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引导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建立、发展收藏协会或其他组织,规范收藏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并有义务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取土、盗挖等活动。

3.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4.在重点保护区内违法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5.设置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进行破坏传统风貌的门面装修。

6.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及与其相关的建筑物、场所等,侵害文化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7.在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后,建设单位不报告,并实施危害文物安全行为。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