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 2021 〕 35 号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工贸口惠企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三个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将《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条措施》 《 关于促进连江县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 》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3 月2 日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为扶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进一步提升我县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 号),其中《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我县执行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 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5 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5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40 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 万元、市级配套奖励20 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10 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15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 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 万元,二等奖50 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县级给予50%的奖励。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三)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 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市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专项由县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五条措施
一、强化担保增信支持
县金凤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总规模 2 亿元的担保贷款额度,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担保杠杆撬动作用,为我县市重点制造业技改项目对接市技改基金提供担保增信支持,提高资产抵押率,以缓解融资难问题。
二、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
对获得市技改专项补助的项目企业,按市级技改专项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100 万元。
对我县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在200 万元(含)以上的或购置信息化软件设备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设备购置额5%的补助,最高补助30 万元。
三、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对年节能量达到 300 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奖励 50 万元。
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3.支持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
4.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 70%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 200 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奖励50 万元。
四、绿色发展建设奖励
1.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奖励 10 万元。
2.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奖励 2.5 万元。
3.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奖励 2.5 万元。
4.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家奖励 2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技改项目完工奖励
执行市技改项目完工奖励政策,对 2018、2019 年度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以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40%的40%给予财政奖励。
六、其他事项
1.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节能补助和其他县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
2.上述措施有效期至 2025 年12 月31 日。与此前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 12.5 万元奖励。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给予 2.5 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 25 万元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 10 名的平台,在省、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 7.5 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 含省市奖励 ) 。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 县财政安排市场开拓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县内制造业工业企业参加省内外及境外展销会,原则上对县级以上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含县级)组织的企业参展,每家参展企业每次给予 2 万元的展位费、宣传费、差旅费等补贴。
2. 对组织 5 家以上(含 5 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 20% 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在市级组织管理费补助的基础上配套补助 50% 。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 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600 万元以上的,按市级补助金额的 30% 给予奖励 , 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45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县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组织企业申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争取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指导推荐企业利用名优产品参与本地建设项目竞标。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 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
的四条措施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 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类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的我 县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50% 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0 万元。
2. 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50% 给予配套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培育工业互联应用标杆和重点项目
1. 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造集 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意义,入选省级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50% 给予配套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15 万元。
2. 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50% 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1. 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 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50% 给予配套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元,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 5 万元。
2. 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对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50% 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
3. 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市补助金额的50% 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
4. 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该奖补可与县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县级所缴交税收地方留成(增值税、所得税)。
四、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按照市补助金额的 50% 给予配套补助,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在市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县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连江县平台经济发展的四条措施
为积极推进我县平台经济建设,加快形成平台经济集聚发展效应,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 2019 ﹞145 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的平台企业是指经市商务局认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进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其年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 1 )限上企业年纳统额 2 亿元(含)以上﹝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 2000 万元(含)以上﹞;( 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 5 亿元(含)以上﹝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 5000 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80% 、 90%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 100% )的奖励。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已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其纳统数据分以下两档给予奖励:( 1 )限上企业年纳统额 2 亿元(含)以上﹝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 2000万元(含)以上﹞;( 2 )限上企业年纳统额 5 亿元(含)以上﹝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纳统额 5000 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 80% 、 90%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给予 100% )的奖励。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 30 亿元、 50 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 3 亿元、 5 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 50% 县级配套奖励。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被市商务局认定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给予 50% 县级配套奖励。
2. 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围绕平台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按照福州市、连江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个税返还、租房补贴等政策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单家企业享受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单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有关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该扶持措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由县工信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