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试点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21〕1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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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办〔2021〕 14 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

试点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试点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20 年第11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 2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试点村集体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内试点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夷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崩埂村、洋墩村、城西村、城南村、清献村、五里村、樟树村、大布村、角亭村、赤石村、高苏坂村、公馆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市政府设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小组,负责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依法、便民、高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试点村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不得规划宅基地用地。

第七条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第二章 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采取“有效面积”征收补偿制。

“有效面积”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向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小组提出,由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小组依法认定的被征收房屋享有补偿、安置、奖励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征收;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征收;未经登记的房屋按实际用途结合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确定的用途征收。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负责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7 日内复核并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调查、登记结果,向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小组拟提出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积”和用途。

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积”和用途由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小组负责组织依法认定。

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的“有效面积”和用途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发布公告之日起10 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予以复核,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 日内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经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有效面积”;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丈测面积结合证载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未经登记房屋,其建筑面积可以全部认定为“有效面积”。

被征收人提供未经登记房屋的用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证明材料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可以全部认定为“有效面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未经登记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1987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所建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认定“有效面积”;

(二)2008 年1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至2018 年2 月1 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施行前所建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三)2018 年2 月1 日《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施行后所建房屋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登记住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有效面积”:

(一)未经登记住宅系被征收人户籍所在村唯一住宅;

(二)被征收人系未经登记住宅所在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确认后报征收实施单位。

未经登记住宅的建筑面积为300 平方米以上的,以300 平方米为基数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有效面积”;未经登记住宅的建筑面积少于300 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有效面积”。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评估基准日为市政府发布拟征收启动公告之日。

第三章 补偿与奖励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将住宅“有效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不得将非住宅房屋“有效面积”选择产权调换,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未认定“有效面积”的房屋按市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附属物、构筑物和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按下列规定确定货币补偿价:

(一)住宅“有效面积”的货币补偿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同类房地产评估后扣除用地成本确定;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非住宅房屋“有效面积”,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非住宅房屋“有效面积”,按市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征收实施单位用于产权调换的国有出让用地上的商品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等面积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不同结构补交结构差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十二条 住宅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奖励:

(一)“有效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 元的签约奖励,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签约进度合理确定具体奖励幅度;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有效面积”按货币补偿总价的10%予以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

1.安置房每平方米补贴150 元装修费。

2.电梯安置房八层以下的,不补交楼层差价;电梯安置房八层以上的(含八层),每递增一层按30 元/平方米补交楼层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的住宅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为一层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单层建筑面积1:1.5 的比例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为二层建筑的,按房屋总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房屋为三层建筑的,按房屋总建筑面积1:1.06的比例补偿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为四层以上的,按房屋总建筑面积1:1 的比例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的住宅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或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认定的“有效面积”且每户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的,其可按下列规定优惠购买安置房 :

(一)购买2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按市场价的30%购买;

(二)购买20 平方米以上至40 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市场价的60%购买;

(三)购买40 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的住宅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建设用地,可按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货币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临时安置过渡费: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被征收人的住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有效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有效面积”结合安置期限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六个月临时安置过渡期。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从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之日顺延三个月止;安置房交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 个月。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40 平方米的,按40 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搬迁补助费:(一)被征收人的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被征收人的住宅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有效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2。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武夷山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备注:

1. 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层高2.2 米(含2.2 米)以上的,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各类结构中,缺少或增加项目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除或增加相应项目。

3. 各乡镇房屋重置价可参照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时可按相应的结构类型结合成新计算。

4. 以下价格计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FJYD-401-409-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FJYD-101-2017)《福建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FJYD-301-311-2017)《福建省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FJYD-501-2017)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2019 年12 月30 日以前)。利润率及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均按福建省建设厅发布的通知进行计算。

本标准包括土建工程费、水电工程费(不含办理不动产证费用、不含规划、设计费)。

武夷山市附属建筑物、附属物补助标准

备注:

1.本方案中各项标准计算依据及取费标准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409-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 )《福建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311-2017)《福建省园林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及现行补充或调整文件(截止2019 年12 月30 日以前)

2.附属建筑和附属物是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住宅房屋以外搭建的用于与生产生活相配套的各种建筑和设施,补助标准采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房屋室内装修是指与房屋主体结构无关的各种构件和装饰品,补助标准采用重置价格确定。

3.本方案的各项标准中包含土建工程费、水电安装费、普通装修费,各项价格标准均为综合平均价。

4.本方案中未列入的项目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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