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政综〔2021〕5 号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川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 月21 日
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健保〔2016〕28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 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南政办〔2020〕2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棚户区改造对象,无房的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商品住房)。全县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管理机构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运营具体工作。
县发改科技、财政、民政、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统计、税务、银行、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有关工作。监察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再监督工作。
杭川镇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社区居委会配合相关工作。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范围。
三、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县城区范围内城镇户籍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县城区范围内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无房未婚职工及政府引进的无房人才,符合条件的环卫一线工人、公交司机也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限价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县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屋征迁、危房改造的家庭,可以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政策。
(二)对县本级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实行并轨运行机制,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即: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在实现光泽县城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后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廉租保障规定标准内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即:廉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未配租的家庭,按可享受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领取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原则上由杭川镇人民政府按季度提供经核查符合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并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给予按季度发放。
(三)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申请与审核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原则上由户口簿上载明的户主作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具有本县城区经常居住满5 年以上的居民户口并符合光泽县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符合光泽县住房困难标准的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但不得单独享受实物配租,可以享受租赁补贴。
特殊情形: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应视为共同家庭成员,无论是否分户都视为共同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为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申请登记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含收入、财产、住房和婚姻状况等)的《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和《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并提交必备的申请材料。
本县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环卫一线工人和公交司机等行业职工)、进城落户农民以及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政府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属地人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三)保障性住房配租按照《福建省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流程》(闽保障房〔2014〕6 号)规定,通过《南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配置,并接受省上监管系统实时监督。
政府引进人才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管理、运营部门负责提供房源,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分配,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分配办法由人才管理部门制定。
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南平市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6〕86 号)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网上审批,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和住房配置环节程序标准化、流程统一化、监察信息化和服务透明化。
根据省上分类保障的精神,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环卫和公交从业人员必须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或聘用的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直管公房的;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10 万元以下;连续从事环卫部门工作5周年以上,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环卫路面保洁工人或连续从事公交行业满3 周年以上,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且与企业签订5 周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交司机。
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夫妇、子女及父母)在当地有两套以上(含两套)自有产权住房的或单套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 平方米的;
(2)申请之日前5 周年内(含5 周年)在房地产市场上有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析产或委托拍卖等)的;应核查申请人及其父母与子女的房产情况;
(3)申请之日前5 周年内(含5 周年)属因户籍状况发生变化而取得城镇户口的;
(4)申请之日前5 周年内(含5 周年)属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而造成无住房的;其中在婚前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因婚姻状态发生变化,如需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必须两人同时退出。
(5)分户未满5 年单独一人的不得申请;
(6)申请家庭成员有汽车、店面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动态管理状况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录入,由县不动产中心和县房管所负责审查房屋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负责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杭川镇负责配合县保障房服务中心做好实时动态管理,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全力支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
(五)保障性住房分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1.一般申请程序
(1)县住建局根据保障性住房房源安排情况和租赁补贴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告,确定当批次保障方式与审核收件的起止时限。申请人应当在时限内按要求向社区居委会提交申报材料,逾时未提交申报材料的以及经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复核未按规定申报人口,提交社区居委会材料不齐全的,纳入下一批次重新申请。收件的截止时限为当批次审核的受理之日。
(2)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分配的审核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 88号)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08〕74 号)规定的“三审三公示”审核程序进行,具体为:杭川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组织初审(不超过3 个工作日)并于初审工作完成后2 个工作日内在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日)。由县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自有住房(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审核(总的时间不超过5 天);县民政局自收到县住建局委托提供的申请材料3 日内完成上报省民政厅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或复核,在核对平台数据反馈时间5 日内将核对报告反馈给县住建局,并由县住建局在局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情况的资格审查,并在2 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 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当批次分配对象。
(3)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 个工作日内(不含民政复核时间)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特殊批准情形
(1)经政府程序批准的特定情形,包括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对象。
(2)临时用于安置过渡房,应当按不低于公租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配
(一)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住建局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准,保障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二)对当批次分配的对象,县住建局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并向社会公开。
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参加但放弃选房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已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需重新申请。
选定住房后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违约。三年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企业投资建设和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优先保障本企业或者园区就业人员,分配结果报县住建局备案。
六、使用与退出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者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 日内将合同报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备案。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和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限制购房人再次购房行为的条款、收回(退出)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需申请人本人签订,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 个月前向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5 年内不少于2 次的入户检查,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提供租户信息,组织杭川镇、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二)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县发改科技局会同财政局、住建局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遇有调整以政府公告为准。
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租金减免的有关规定,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三)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承租人有维护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及协助物业管理的义务,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五)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经营性收入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管理。上述款项纳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偿还贷款本息、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补助。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承担。
(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八)因患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导致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行动困难的承租人,在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难以满足其正常生活与行动时,可向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规定的程序审核确定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换,以满足特殊承租对象的合理诉求,保证承租人正常生活与行动。
因特殊原因造成行动困难需申请由政府安排调换保障性住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保障对象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调换报告、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身体状况医学证明。
2.情况属实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列入调换对象。
4.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规定程序选定调换房源。
5.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调换手续。
6.因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实的,调房无效。并记录保障诚信系统。
(九)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同意,对私自装修的,清退后不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十)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应当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性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3.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6.承租人因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不及时申报变更的;
7.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8.承租人承租其他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拆迁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家庭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公租房价格标准参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人员,其不良行为记入住房保障档案,五年内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十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回购或通过市场评估方式,对溢价部分进行分配。
1.购房家庭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3.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4.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5.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出租、出售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任何市场交易行为经纪业务。
(十四)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综合管理。县公安、民政、卫健、人社、教育、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权属管理
(一)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二)县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的廉租住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产权归县政府所有。其中廉租住房和公租房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住建局,限价商品房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资公司。
(三)保障性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政府对出售的保障性住房有优先回购权。只有在政府不行使优先回购权的情况下,才允许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居民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其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的类别和“有限产权”字样。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时间界定以购房网签合同日期为准,下同),购房人因特殊原因在5 年内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回购。政府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住建、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共同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满5年,购房人上市交易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与该保障性住房购房价款的差价来确定该上市交易的保障性住房增值收益价款,若该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按交易指导价格执行。限价商品住房出售时,售房人出售所得增值收益价款的分配比例为县政府得50%,个人得50%。购房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的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向县政府上交相关增值收益价款;也可以按照此比例标准向当地政府补齐相关增值收益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保障性住房符合规定条件上市交易的,使用划拨土地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同时提供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核准意见。
购房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贫确需转让的,可提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四)保障性住房承租或购房家庭又购买其它住房的,必须按照签订的承租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的条款,先办理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齐该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政府应得比例的增值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不办理退出手续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家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暂缓为其办理新购住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待其保障房退出到位后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符合相应保障性住房购房条件的,应持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转移人不符合相应保障性住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该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政府应得比例的增值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增值收益价款的,由政府回购。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和合同约定,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人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县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民政、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金融(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每年第三季度首月由县住建局牵头,把已入住保障房对象的有关材料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给县民政局、杭川镇、房管所。相关单位自收到材料后于5 个工作日内将变动的信息反馈到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委托县民政局对已入住保障房的对象发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在核对平台数据反馈时间5 日内将核对报告反馈给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将收集的信息进行核实。
如发现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及保障对象已死亡,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的,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联合县公安局、杭川镇,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采取上门通知、张贴公告等措施直至清房。针对拒不清退的住户,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发现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于次月停发补贴并告知对方或其亲属。多发的补贴由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联合公安、民政、银行等部门进行追缴。
(三)县住建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取消其资格;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函告县民政、公安、银行等部门和杭川镇及所在社区居委会,同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县住建局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六)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或纪委监委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九、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光泽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光政综〔2014〕215 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