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1:44
收藏
详情

诏政办规〔2026〕2 号

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诏安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诏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诏安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第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诏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1 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诏安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高质量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销售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漳建规〔2025〕3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配售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面向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薪收入群体主要指在我县范围内工作和生活,依靠工资收入为主的群体。

第五条 县政府统筹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县住建局作为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价格确定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指导房源筹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实施主体做好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程建设手续办理,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县住建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农转用报批、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县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诏安税务局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县人社局负责社保数据支持。

县委人才办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诏安税务局、金融监管支局和其他县直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区)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县政府安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计划。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运营主体是指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负责全县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房源回购、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的企业。运营主体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选定。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筹集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新建、收购和转换三种途径筹集。

(一)新建。 包括:1.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2.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供地建设;3.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保障性住房;4.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5.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6.新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7.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营性配套设施产权归运营主体所有,其经营收益可用于补贴运营主体运营管理;公共服务设施按相关政策规定移交有关部门。

(二)收购。 包括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一现、两防、三合适”基本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两防”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即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应当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位置合适。收购价格原则上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若因市场因素和保障需求等原因,收购价格高于配售价格的,由运营主体提出收购、配售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转换。 包括各类政策性存量住房(含棚改安置房、人才房、直管公房等)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九条 运营主体可依法成立项目子公司,承接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收购业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采取自建、配建、代建、收购等方式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有关资金,实行全周期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运营主体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资金审批流程及工程进度及时予以拨付。

第三章 申请轮候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具体配售对象应结合房源供应情况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每个家庭限购一套。申购家庭应当明确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要申请购房人,配偶作为共同申请购房人。主要申请购房人自行选择是否将父母或已成年单身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申请审核。单人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十四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含个人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我县户籍;或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 个月以上(包括教师、医护人员、公安民辅警、退役军人、台胞青年<群众>、政府认定的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等,应届毕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不受此限,但需提供学信网学历证明及在我县工作的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县范围内无房(含非住宅)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5 平方米;

3.已享受我县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退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含个人及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在我县有房产(含非住宅)转让行为,至申请之日未满5 年的;

(二)已享受过我县住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各类住房的);

(三)已申请或享受我县公租房、保租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未按规定退出、办理撤销的,或者已入住但未签署退出承诺书的;

(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六条 按规定退出以下各类政策性住房后,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已退出中心城区范围内公租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

(二)属于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且已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第十七条 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护、民警、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等基层一线公共服务人员,可在县城中心城区同步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政府引进人才可按照人才有关规定实施保障,也可按本细则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由引进人才自主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保障的承租家庭,在出具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的承诺书后,可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同时,该家庭在获得购房资格后,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签订承诺限期腾退所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所购房产为简装房期限不得超过1 个月,所购房产为毛坯房期限不得超过1 年),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申购家庭应当根据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具体申请方式、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书面报告,由县住建局重新审核。

第二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利用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平台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库。

第四章 配售登记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经县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保障委)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县政府批准价格,不得擅自变相加价、价外加价。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超过土地、建安、税金、融资等成本的5%进行核定;其他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配售定价应按取得房屋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进行核定。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实行现房配售,也可采取预售制,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采取预售制的,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国家、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取摇号、抽签、评分等方式进行配售。

运营主体按批次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经县保障委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

配售方案中须明确申请流程、配售对象、房源信息、配售价格、配售方式、轮候规则、申请及配售活动安排等内容。

轮候家庭在同等条件下按下列顺序优先配售:

(一)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

(二)已取得公租房实物保障或轮候资格的对象;

(三)县政府规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内页应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购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除外)、上市交易。权利人栏目仅填写主要申请购房人及其配偶姓名,原则上不填写其他家庭成员。

第五章 退出回购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由运营主体按规定回购,具体流程另行制定。

(一)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存款利率、使用年限等因素计算。房屋折旧和损耗率按每年1%确定;存款利率按签订购房合同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使用年限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若不满1 年,按1年计算。

计算公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买价格×(1-n×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其中:n=已经使用年限,小于等于70,交付使用年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

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小于零时,由购买人自行决定是否退出,且回购价格按零计算。

(二)个人装修费用退出(回购)时不予补偿,不得拆除依附于该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

(三)已缴纳的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采用划拨形式供地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销售以及后续回购、再配售的,仍按划拨用地性质办理,无需补办出让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 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对象的,按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轮候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

2.申请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因家庭变故、工作调动等原因的。

(二)轮候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被动退出: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资格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主动退出的,2 年后可继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动退出的,5 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已入住后(房屋交付后),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实际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种情形:

(一)已入住后(房屋交付后),购买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可以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1.申请时属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办理退出的;

2.因离婚析产,且明确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归属其中一方的;

3.因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

属于本条第1、2 项规定情形的,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视为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属于本条第3 项规定情形的,承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权的对象应满足准入条件要求,转移后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监管;若承接对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运营主体按程序回购。

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家庭成员需退出的,应在办理变更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方可退出。

(二)已入住后(房屋交付后),购买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主动退出,可以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购买人或者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2.购买人工作调动迁往本县以外区域的;

3.因婚姻变动、继承等原因,一个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4.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

属于本条第1、2 项规定情形的,购买人可提出回购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视为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属于本条第2、3 项规定情形的,应在3 个月内向运营主体提出回购申请。

(三)已入住后(房屋交付后),购买家庭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5 年的,不得通过购买方式获得其他房产;满5 年后确需购买其他房产的,视为主动退出,可以向运营主体申请回购。

(四)已入住后(房屋交付后),购买家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资格,视为被动退出,并按程序收回:

1.擅自转让、出租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2.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以外的抵押权、设置居住权的;

3.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的;

4.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的;

5.无故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6.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7.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8.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已入住后主动退出的,应当在6 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主体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回购。逾期未腾退的,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

已入住后被动退出的,应当在6 个月内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相关行为纳入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未腾退的,由运营主体组织协调办理退出等相关手续,县住建局予以配合,可申请司法部门协助强制执行及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主体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回购。回购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回购房屋未结清的贷款和回购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第三十四条 退出(回购)后的房源仍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使用,再次出售价格按回购价格加不超过5%的利润计算。退出(回购)后房源竣工交付年限超过15 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三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管理,优选专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运营主体应及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 号)要求,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和保障对象档案,并移交一份纸质材料至县住建局存档,实行“一户一档”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房屋性质不变;也可直接由运营主体予以回购,回购所得归继承人所有。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经济情况发生变化,无力偿还房屋贷款资金时,经多次催促拒不还款的,在法院判决后,可由法院执行部门代为办理房屋回购手续,并协助被执行人腾退现有住房。

第三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异的,符合规定的应按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视为未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条 县住建局应当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运营主体和物业企业依法依规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禁止中介代理交易、私下转让及抵押(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等变相买卖行为。对违规参与交易、转让、抵押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及牵头组织实施,并解决文件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