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
[水土保持方案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2-01-22 15: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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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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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有关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规定,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
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附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