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226-1997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完整版)
1总则
1.0.1 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 1.0.3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0.4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2.1评价阶段和评价程序
2.1.1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
2.1.2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价阶段,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阶段划分及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图2.1.2.
2.1.3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1.4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按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编制。2.2评价类别和等级
2.2.1 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和区域环境功能规划划分。
2.2.2 项目评价类别分A,B,C三类,环境要素评价分一、二、三级。类别和等级可按表2.2.2规定划分。2.2.3A类评价项目必须进行详细、全面评价∶B类评价项目应根据评价重点进行评价;C类评价项目可进行一般评价;A类和B类评价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C类评价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3评价范围
2.3.1 港口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应根据项目评价类别、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确定.
2.3.2 评价的时间范围应包括建设期和营运期。A类评价项目必须同时评价建设期和营运期;B类评价项目应以评价营运期为主C类项目应对建设期和营运期进行影响分析。
2.3.3 评价的空间范围应包括项目相关的陆域和水域在内的评价区。A类和B类评价项目的喘域范围应包括港区和与项目相邻的生活区、疏港公路、铁路专用线及环境敏感目标;水域范围应包括港池、进港航道、新建铺地,以及与上述水域相邻的环境敏感目标。2.4评价内容
2.4.1 港口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应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确定。评价时可按表2.4.1 的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