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840-19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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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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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3.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3.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