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x-202x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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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属于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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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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