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x-202x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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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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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技术监测中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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