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x-202x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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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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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宝武装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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