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x-202x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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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与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汇总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监测计划技术要求、数据质量管理要求、排放定期报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化石燃料和掺烧化石燃料的燃煤、燃油、燃气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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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1年1月4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刘文博
电话:(010)65645641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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