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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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适用于向淡水河、石马河及其支流直接排放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纺织染整等6类重点行业现有企业的5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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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的有关规定,结合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起草人:任明忠、曾东、齐建英、丘锦荣、吴对林、郑晶、房怀阳、张恒军、谢宏琴、卢映芳、付建平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x年xx月xx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x年xx月xx日首次发布,自201x年xx月xx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附件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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