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9103-2007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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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水排放的养殖排放水分级与排放水域规定、要求、测定方法、结果判定、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海水养殖水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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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华、孙广明、孙晓旺、冯守明、付志茹、孙万胜、白明。
附件
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