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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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放流管和水下扩散器向海域或向排放点含盐度大于5‰的年概率大于10%的河口水域排放污水(不包括温排水)的一切污水海洋处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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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在合理利用海洋自然净化能力的同时,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保持海洋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海洋处置工程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初始稀释度、混合区范围及其他一般规定。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2000年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WKB 4-2000),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4-2000。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1988)正在进行修订,在GB 3838-1988修订稿出台之前,本标准引用标准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 1-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