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411-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嘴(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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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水嘴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通径为DN 15, DN 20, DN 25,公称压力不大于1 .0 MPa,介质温度不大于90℃条件下使用的,安装在厨房、盟洗室(如洗手间、浴室)等卫生设施上的水嘴,如:普通水嘴、面盆水嘴和厨房洗涤水嘴等。本标准不适用于浴盆水嘴和淋浴水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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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节约资源,减少水嘴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和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饮用水系统组件—健康效应》(NSF/ANSI 61-2007)标准中对重金属元素铅、福、铬、砷的限值和检验方法,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水嘴中铅、福、铬、砷的析出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五金分技术委员会、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美洁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和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嘴(HJT411-2007).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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