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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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1 本技术标准规定了CEMS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

1.2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C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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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时的质量保证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的技术标准、国内和国外部分生产厂家生产的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仪器)的技术指标和企业标准。检测的技术指标是把CEMS安装到固定污染源的烟道和管道上,正常运行168 h后,为保证获得准确的监测结果,必须要认定的指标。技术指标的检测时段为168 h,同时还要考验系统长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因此在CEMS的技术指标检测合格,并运行90 d后,再进行复检。每年应对安装在固定源上的CEMS进行一次校验检测。

安装在固定污染源上的CEMS需满足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江、高小晋、刘砚华、石金宝、李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
1030101_2001_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_HJT76-2001.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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