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311-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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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产品,其中包括:
a.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23 kW ( 4500 kcal/h)的灶。
b. 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5.82 kW ( 5000 kcal/h)的烤箱和烘烤器。
c. 标准额定热流量符合a、b规定的烤箱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在4 L以下,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4.19 kW ( 3 600 kcal/h)的燃气饭锅。
使用非城市燃气的燃气灶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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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 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中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排放体积分数、干烟气中 CO体积分数、 产品的热效率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排放燃气灶具》( HJBZ19—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 了部分改动。本标准与HJBZ19—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取消了 《家用燃气灶具》( GB16410)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 GB16914)的引用年限;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对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17905)的引用;
———在基本要求中取消了GB16410的引用年限;
———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对产品安全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19—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19—1997。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HJT311-2006).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