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230-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灯(自2012年10月1日起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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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节能灯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产品: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标称功率在14~65W范围内,采用交流电源频率带启动器的预热阴极 双端荧光灯及采用高频工作的预热阴极双端荧光灯。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60 W及以下,采用螺口或卡口灯头,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 光灯。本标准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单端荧光灯:具有预热式阴极的装有内启动装置或使用外启动装置的单端荧光灯。
高压钠灯:作为室内外照明用的,且带有透明玻壳的高压钠灯,功率范围为50~1000W,配以相 应的镇流器和触发器,在额定电压的92%~106%的范围内正常启动和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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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节能灯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 响,促进节能产品的使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荧光灯》( HJBZ15.1-1997)和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 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 HJBZ15.2—1997)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BZ15.1—1997和HJBZ15.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对功率因数的要求;
———分别对不同形式的荧光灯提出了要求;
———提高了对产品寿命和汞含量的要求;
———增加了对回收和再利用、危险物质的使用和公开信息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月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BZ15.1—1997和HJBZ15.2—1997。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15.1—1997、HJBZ15.2—1997。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节能灯(HJT230-2006).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