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222-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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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气雾剂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无氟氯化碳化合物(CFCS)气雾剂产品的环境标志认证,不适用于杀虫气雾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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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气雾剂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产品中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作出了限制规定。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 (HJBZ 43-2000)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 11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气雾剂》(HJBZ 43-2000)。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3-2000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气雾剂(HJT222-2005).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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