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182-2005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43:52
收藏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低污染型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详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轻型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倡企业在轻型汽车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考虑零部件的回收、车内空气污染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以及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本标准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和装备水平而制订,通过对轻型汽车的生命周期评价,对轻型汽车的尾气污染物排放、燃料消耗量、离合器片中石棉的限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HBC8—2001)废止。
本标准与HBC8—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汽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由GB18352.2—2001改为GB18352.3—2005,并要求车中必须安装车载诊断(OBD)系统;
———增加M1类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控制指标;
———鉴于国家已对汽车空调制冷剂的无氟和制动器材料无石棉有强制要求,本标准不再单独列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9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34—1999;HBC8—2001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HJT182-2005代替HBC8-2001).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