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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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4.1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
1.4.2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1.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进行综合比选。
1.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7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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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附件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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