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102/11-2019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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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2.1 本导则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对于其他类型的核动力厂,其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可参照本导则,
但应进行针对性评价。
1.2.2 本导则只涉及为保护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而采用的内部防火与防爆设计措施,不包括对核动力厂消防、人员安全防护和财产保护的一般要求。
1.2.3 本导则防爆相关内容为对核动力厂系统和部件释放出的易燃液体和气体所致爆炸的防护,不涉及对系统和部件自身爆炸的防护。系统和部件应通过自身设计解决其防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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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法规体系,加强核动力厂的核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HAD102/11-2019)和《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2019)等两项核安全导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制定的《核电厂防火》(HAD102/11-1996)和1990年制定的《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HAD102/12-1990)同时废止。  
附件:1.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
2.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核动力厂防火与防爆设计(HAD102_11-2019).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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