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2/07-2019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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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导则适用于除核反应堆外的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包括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管理,给出了在不同阶段对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具体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的核燃料循环设施,由于其加工、处理或贮存的核材料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物理化学形态、核素组成、放射性活度和特性等差别较大,且其工艺技术、工程安全设施和运行方式等各有特点,导致核事故的性质及其辐射后果可能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因此营运单位在使用本导则时,应根据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制定应急预案及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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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核动力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核应急工作的安全监管,我局组织修订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9)、《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6-2019)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9),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1-2010)、《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HAD002/06-1991)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07-2010)自新导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2.研究堆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3.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HAD002_07-2019).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