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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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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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公报_十四五_县域经济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技术规程,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省份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5省(区、市)依据国务院认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开展勘界定标;其他省份请在国务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后,启动勘界定标。按照《若干意见》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应于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联系人:大牛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徐延达、彭慧芳电话:(010)66556337、66556308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联系人:工程资料_县域经济_报告模板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康君录电话:(010)66558570大牛工程师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工程资料_资料共享_县域经济

2019年8月26日大牛工程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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