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 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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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评估对象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也作为评估对象参评部分指标。
初次评估为试评估,评估2011年10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此后实施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年度评估,是指自2015年起,每年对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是指2016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二五”期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终期评估是指2021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部规划期内的《规划》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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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5次会议精神和《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要求,进一步指导,推动各地开展地下水评估调查、污染修复、划分防治区、规划评估等四个方面的环境保护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等六个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指南(试行).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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