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068.4-2012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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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部分规定了石墨电极制造企业与敏感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部分适用于地处平原地区的石墨电极制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他石墨碳素制品生产企业和现有石墨电极制造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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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4.2、4.3、4.4为推荐性的 ,其 余为强制性的。
GB18068《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分为8个部分: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
——第2部分:石灰制造业;
——第3部分:石棉制品业;
——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品业;
——第5部分:云母制品业;
——第6部分:陶瓷制品业;
——第7部分:玻璃纤维及其制品业;
——第8部分:玻璃及玻璃制品业。
本部分为GB18068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8073-2000《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部分与 GB18073—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调整了标准名称 ,并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调整了标准结构;
——修订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并调整了生产规模分档;
——增加了有关绿化的要求。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成 都铁路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铁 二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广汉士达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金 银龙、张文勇、洪燕峰、张炯、张伟、付素明、凌喜风、文安亮、黄 四信、杨蓉、古勇、储卫忠。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8073—2000。
附件
非金属矿物制品卫生防护距离第4部分:石墨碳素制造业(GB18068.4-2012).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