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需遵循的基本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的关系型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活动,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数据库系统设计的参考依据。
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的关系型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活动,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数据库系统设计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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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的关系型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活动,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环境数据库系统开发设计单位所完成的数据库系统设计的参考依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环境数据的管理,规范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数据库设计与运行管理需遵循的基本内容。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息中心、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02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