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环保篇)、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技术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编制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燃油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发电厂及采用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和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环保篇)、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日常技术监督管理性监测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规范化,根据火力发电厂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3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