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2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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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中3231钨钼冶炼、3232稀土金属冶炼、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属于3239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钽、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适用本标准;锆、铍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除钽、铌、锆、铍以外的属于3239 其他稀有金属冶炼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其原料伴生矿主金属冶炼过程对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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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研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等。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03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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