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17-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合金、电解锰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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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铁合金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铁合金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铁合金排 污单位中,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的烧结机、球 团焙烧等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铁合金 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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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电解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03月0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3月0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合金、电解锰工业(HJ1117-2020).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