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0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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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及确定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林产化学产品中的以林产品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适用于本标准。化学试剂及催化剂中涉及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原料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HJ1035),调制粘合剂企业中涉及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催化剂中陶瓷类载体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HJ 95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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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F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