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05-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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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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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等相关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规定、合规判定方法、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1105-202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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