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0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1:55
收藏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详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101-2020).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