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030.2-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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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将原料酒和其他原料调配生产料酒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本标准执行;原料酒(黄酒、 白酒、糟烧酒)制造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HJ 1028)执行。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涉及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的产污设施 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 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 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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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 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 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6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6 月 1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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