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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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也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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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