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948.1-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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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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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