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85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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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和钢铁等工业 企业炼焦分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 号中附2)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GB 161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对于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 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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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 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 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山西省环 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09 月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09 月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854-2017).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