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38-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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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无机化学工业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2611、无机碱制造2612、无机盐制造2613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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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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