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39-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纤维制造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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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醋酯纤维制造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执行。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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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华中科技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1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HJ1139-202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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