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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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br>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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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3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 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附件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