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989-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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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工业冶炼排污单位,对其在生产运行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上金属再生冶炼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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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2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