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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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电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8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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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