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1133-2020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 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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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
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150 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 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2 ng/m3~2 ng/m3,测定下限为0.8 ng/m3~8 n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50 m3 (标准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4 ng/m3~4 ng/m3,测定下限为1.6 ng/m3~16 n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0.600 m3(标准状态干烟气),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10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1 g/m3~0.7 g/m3,测定下限为0.4 g/m3~2.8 g/m3。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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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扬州环境监测中心和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05月1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08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附件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1133-202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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