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657-2013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及修改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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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锑(Sb),铝(Al),砷(As),钡(Ba),铍(Be),镉(Cd),铬(Cr),钴(Co),铜(Cu),铅(Pb),锰(Mn),钼(Mo),镍(Ni),硒(Se),银(Ag),铊(Tl),钍(Th),铀(U),钒(V),锌(Zn),铋(Bi),锶(Sr),锡(Sn),锂(Li)等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 PM 2.5 、PM 10 、TSP 以及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废气颗粒物中的锑(Sb),铝(Al),砷(As),钡(Ba),铍(Be),镉(Cd),铬(Cr),钴(Co),铜(Cu),铅(Pb),锰(Mn),钼(Mo),镍(Ni),硒(Se),银(Ag),铊(Tl),钍(Th),铀(U),钒(V),锌(Zn),铋(Bi),锶(Sr),锡(Sn),锂(Li)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当空气采样量为 150m 3 (标准状态),污染源废气采样量为 0.600m 3 (标准状态干烟气)时,各金属元素的方法检出限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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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和污染源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测定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嘉定区环境监测站、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8 月 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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