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04-2009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及修改单(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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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测定。相对封闭环境(如室内、车内等)空气中臭氧的测定也可参照本标准。
当采样体积为 30 L 时,本标准测定空气中臭氧的检出限为 0.010 mg/m3,测定下限为 0.040 mg/m3。当采样体积为 30 L 时,吸收液质量浓度为 2.5 μg/ml 或 5.0 μg/ml 时,测定上限分别为 0.50 mg/m3 或1.00 mg/m3。当空气中臭氧质量浓度超过该上限时,可适当减少采样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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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5 年,原起草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测定上限和测定下限;
——修改了靛蓝二磺酸钠(IDS)吸收液的浓度;
——改串联两支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为单支多孔玻板吸收管采样;
——在采样部分增加了“现场空白”;
——增加了“注意事项”条款;
——将“用已知质量浓度臭氧标准气体绘制工作曲线”,由标准正文移到附录中。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 年 3 月 2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5437—199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0 月 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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